市人社局近日下發《關于做好高溫津貼支付有關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做好我市高溫津貼支付工作。
根據《通知》,我市今年高溫津貼標準為每月300元,支付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用人單位支付的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按照規定稅前扣除。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提供的防暑降溫飲料、藥品等勞動保護用品費用不得沖抵高溫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含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高溫天氣依據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設區市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向公眾發布的氣溫確定。最高氣溫超40℃,應停止室外露天作業。
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依法調整勞動和休息制度,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高溫工作環境下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室外作業等措施,保證安全生產,確保職工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